YDY Learning ---- The best Tuition service in town

Please CALL Now when you see this advertisement around you if you need the service. Thanks!

My company LOGO

My company LOGO

Promotion

Custom Search

2008年8月10日星期日

鸡奸案-- 奥斯曼医生的报告










2008年6月30日

回覆∶医药报告
   莫哈默赛夫
   身份证编号8507006-01-5697

上述人士在2008年6月28日下午2时14分来到我们的布斯拉维医院急诊部门。医院助理希达亚(Hidayah)将病人到我的医疗室(第一号房)。后来 赛夫要求希达亚离开,好让他可以私下跟我说话。他告诉我,他的肛门两天前开始疼痛。我问他,其肛门是否有流血、液体或浓汁。他说没有。他说自己因为疼痛而 无法坐下。他没有如此的病史。我然后建议他脱下裤子和内裤,并且到左边的床上躺下。当时,雅兹翰(Yazihan btYusof)护士负责协助我。我叫护士拿直肠镜来给病人进行直肠检查。拿到抛弃式直肠镜之后,我打开包装,拿出直肠镜。雅兹翰在直肠镜顶端滴下润滑 剂。然后我要求病人深吸一口气,并且放松。在此同时,我将直肠镜插入病人的肛门,而护士负责帮我拿着手电筒。

根据我的观察,肛门是正常的,没有流血,也没有压挤、没有脓肿、没有浓汁、没有伤口、没有裂伤和没有流液。肛门是干净的,而且看起来正常。没有发现任意异状。

我从肛门取下直肠镜,放进塑胶袋,然后让雅兹翰拿去丢掉。我要求病人起身并穿上衣物。然后我告知病人我的观察。他当时告诉我,他被一名重要人物鸡奸,而他要向警方报案。我建议他到任何的政府医院找医生检查,因为根据他的投诉,那是一项刑事案件。

之后,他便离开了医院。我没有给他开任何药物,也没有给他任何的转介信。

这是我所有的报告。

诚恳的
布斯拉维医院有限公司
医疗官员
莫哈末奥斯曼阿都哈密医生以下文件翻译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我,莫哈末奥斯曼阿都哈密医生(Dr. Mohamed Osman Abdul Hamid)永久居留证:A358617,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留证的成年人,住址为B 24-3,Menara City One Condominium, JalanMunshi Abdullah, 50100 Kuala Lumpur,神圣且诚恳地声明以下几点:

1.我是在完全知晓与清醒的意识下立下这份法定声明书,这是有关莫哈末赛夫布卡里(Mohd Saiful Bukhari B Azlan)(病人)声称遭人鸡奸以及牵涉其中由我所做的医药报告书,这份报告书现已在媒体广为流传。

2. 我立下这份声明书是据我所知、以我所涉及的程度还原真相。

3.我是于1977年,在缅甸的仰光大学医药学院2毕业。毕业后直至1991年,我曾在缅甸好几家政府以及私人医院当过医务人员。1991年,我移民到马 来西亚,在亚太回教宣教会(RISEAP)当医务人员,直至1995年为止。我较后在砂拉越哈拉卡回教组织(Harakah Islamiahorganisation)当医务人员,直至1999年。我较后在2000年至2007年,受聘于八打灵再也马大医院任职医务人员,我是 在2008年初加入布斯拉维医院(Hospital Pusrawi)当医务人员,直至现在为止。总而言之,我已在医药界累积了30年的丰厚经验。

4. 2008年六月杪的某一天,正当我在布斯拉维医院值班时,我接见了一位病人,也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莫哈末赛夫布卡里。他原本是由一位女医生接见,不过却转交到我这里,因为病人要求由一位男医生检查。

5. 以我过往的经验,我曾遇过许多与病人所述的相似案件,我因此替病人进行了适当的检验,也就是直肠检验,而我也将我的检验所得,记录在医院的标准医药报告书。

6. 我较后发现,这份医药报告书已在媒体以及互联网上广为人知;我也很惊讶于医药报告书以及其一模一样的内容,也就是毫无更改或是附加任何资料地流传到媒体。

7. 我是在放假以后才知道医药报告书流传出去的事件。无论如何,我坚持我检查所得的立场。

8.依照医院的一般做法,在检验的最后,病人的档案将会由当值的护士或职员,连同其他病人的报告书,传到档案记录部;而我、或是任何医生,在这样的情况 下,并不会亲手转交病人的报告书。我较后并没有再见到病人(赛夫)的医药报告书,直至它被媒体流传为止。我也要在此强调,我对于泄露这份医药报告书的人毫 不知晓。

9. 替病人(赛夫)检查后的两天,我得知病人的名字出现在报章上。我通过医院的电脑检查,发现报章上所言的莫哈末赛夫布卡里,就是我的病人。我立即通知医院总监卡玛鲁丁(Dr. Kamaruddin),同时也被告知应尽责地通知医院的管理层。

10.2008年7月初某一天,我被一位身穿制服、自称是来自十五碑警区总部罪案组的助理警监罗斯米莫特鲁斯(Rosmi MatDerus)找上门。他告诉我,病人(赛夫)已向警方报案,而他正调查这起案件。我较后被问及有关病人医药报告书的相关事宜,我给予十分的合作。

11. 罗斯米助理警监将我所言,以马来文手写记录下来。他写了九至十页的手写报告书,要求我在每一页签名并盖上我的有效盖章。

12. 由于这份口供是手写的,同时也是马来文,我并不明白里头的大多数内容,因为我并不精通马来文。

13. 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同样的警官穿着制服来见我,他带来了一份已准备好、以电脑打字并打印出来的马来文口供,要我阅读与签名。那位警官告诉我,我必须再签名,因为以往那份口供是手写的,而他需要一份打字整齐的口供书。

14.在警官的协助下,我读了几个段落,并做出了一些更改。我也向他指出一些之前我们没有讨论过,但是却出现在打(字)好的口供书上的重点。我提出的疑问 包括了:为什么拿督斯里安华依布拉欣的名字,出现在好几个段落;这一点并没有在我们第一次的问话中被提及,而病人也从来没有向我透露“行凶者”的身份。他 回答道,安华是被提控者,而我在阅读报章后也知道安华就是被提控者。

15. 这位警官过后在最后一页以马来文手写,添加了好几个段落。我也解释道,为了替病人进行检查,我在检验的器材上用了润滑济。

16. 尽管如此,我在迟疑下签下了这份口供,因为我不想与警方有任何瓜葛。我们第二次的会面,持续了45分钟至1小时。

17. 大约在我与罗斯米助理警监第二次会面的一个星期后,我被另一个自称是来自汉都亚路的罪案部的副警监朱(Choo)便衣警员找上。她要我重述整件事,我也尽责地把每一项我所知的事实,以至病人检验的整个过程和细节和盘托出。

18. 我们是以英文交谈,而她以马来文手写记录。这份口供较后翻译成英文让我理解,她也要求我在这份四页至五页的口供书上签名。

19. 她在我们谈话时曾告知我,若是我拒绝与警方合作,则会被提控。这一次的对话维持了一句钟。

20. 这宗看起来持续以及永无止境的警方调查案,再加上这是受到高度关注的案子,严重地骚扰了我本身,而我也担心我个人以及我家人的安全。在与警官第三次会面后的大约一星期,我决定请假并与我的家人离开马来西亚。

我立下这份庄严的声明,由衷相信这些都是事实,并受《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约束。


赛夫的医药报告

没有评论: